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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妹能否代替申请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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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15 20: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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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女结婚是有条件限制的,不是只要是男女就可以结婚,结婚的条件包括结婚的男女双方的年龄要达到法定婚龄、没有重婚的情节、男女双方不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果结婚不符合这几个条件,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民法典中姐妹能否代替申请婚姻无效呢?下面上海律师收费标准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一、民法典中姐妹能否代替申请婚姻无效
  能。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综上所述可知,姐妹能代替申请婚姻无效,因为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婚姻关系的主体包括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又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所以姐妹能代替申请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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